【桃園市教師會/桃園市各級學校產業工會回應黃敬平議員聲明】
1、「地方行政機管組織準則」第2條對於地方行政機關之定義,已做反面排除,學校並不包含其中,亦即學校教育人員非質詢對象,已臻明確。議員質詢權力來自於法律授權,如果對於法令不清楚,可以詢問議會的法制處。近日花蓮縣議會法制室主任才明確說明: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規定,議員質詢對象是縣長及縣府一級主管,(
https://news.owlting.com/articles/517239)相信桃園市議會法制處不會做另類解釋。
2、如議員對於學校事務有不解之處,最多邀請校長到議會列席說明已經足夠,根本毋需具有教師身分的主任到場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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