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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教師會組織章程

關於教師會 建立日期 2018-03-19 22:52:19

桃園市教師會章程

87.11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制訂通過

88.11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90.11.17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七條、第十七條、刪除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91.11.30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六條、第二十一條

92.5.24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增訂通過第四條第十二項、修正後通過第十二條

95.6.17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六條

95.6.29第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第二十六條

97.6.14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100.06.11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103.06.12第十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七條

106.10.26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第一章 總 則

 

  • 本會定名為「桃園市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宗旨為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育品質及保障教師權益。
  • 本會以桃園市為組織區域。
  •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內,並得在本市各地點設立分會或分支機構。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二.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三.與本市教育局協商教師聘約準則。

四.派出代表參與教師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本市各項教育問題。

六.促進、舉辦教師進修。

七.監督本市教師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八.制定本市教師自律公約。

九.與本市各社會團體、機關之溝通、聯繫。

十.與各地區教師會之合作與聯繫。

十一.舉辦教師之各種服務活動。

十二.接受會員教師委託,提起團體訴訟

 

 

第二章 會 員

 

  • 本市各校教師會為本會會員。
    會員以學校教師會為單位,每一單位應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推派方式: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辦理
  • 凡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理事會通過,得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分支或分會會員除無本章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權利外,其餘應有之權利與義務與會員同。
  •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會務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二.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及本會決議。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監事及罷免理事長。

三、聽取、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四、議決本會工作計畫、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五、處分本會之財產。

  • 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本會理、監事之選舉由會員代表選舉、罷免之。

本會理監事選舉候選人產生方式如下:

一 由理、監事會提出之推薦名單者。

二 由各學校教師會提出之推薦名單者。

三 會員代表自行登記者。

四 會員之會員教師(以下簡稱會員教師)經連署、登記者。

本會理監事選舉候選人應具有專任合格教師資格。

理事應保障參加本會之各教育階段代表至少一人。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及向會員代表大會提案罷免理事長。

五、審議會務人員任免。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七、選派代表參與教師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本會設置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中指派產生。

本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緊急重要業務及執行理事會決議事項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
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權。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 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十九條之一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

第十九條之二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理事長聘任之。

 

 

第四章 會 議

 

  •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

第廿一條  會員代表不能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出席,委託書應有委託人之姓名、所屬學校教師會名稱、委託人簽名蓋章,並副知本會。

每位會員代表以接受一位會員代表委託出席為限;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如有超過情形,以報到先後順序決定之。

第廿二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三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廿四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廿五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會員所屬個人會員每人每年捌百元。但有參加教育相關工會

    者,優惠方案授權理事會另訂之。

二、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會員及所屬個人會員未按時繳納會費,依《桃園市教師會所屬會員具繳(中斷)會費之相關權益處理辦法》辦理之。

第廿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廿八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第廿九條  本會解散後,賸餘財產應歸屬於桃園市政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辨理。

第卅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二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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