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師會 桃市教師字第1120000118號函-本會與內壢國中教師會過往之訴訟,以內壢國中教師會自籌支付和解金、致歉後和解。
桃園市教師會 函
地 址:桃園市中壢區功學路152號2樓
電 話:(03)435-1688
傳 真:(03)435-1688(請先來電)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發文字號:桃市教師字第1120000118號
附件:內壢國中教師會聲明書
主旨:本會與內壢國中教師會過往之訴訟,以內壢國中教師會自籌支付和解金、致歉後和解。詳如說明,請惠予公告週知。
說明:
一、自105年以來,本會迭遭內壢國中等學校教師會屢興刑事、民事等訴訟,造成會務發展重大阻礙。
二、112年5月18日本會與內壢國中教師會進行和解,了結數年來訴訟紛擾。和解條件如下:
(1)內壢國中教師會當庭支付和解金新台幣20萬元整。據該會教師會理事長自陳,此款項由該會理監事自籌。
(2)內壢國中教師會等5所學校教師會撤回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案件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78號,莊股;台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492號,團股)。
(3)內壢國中教師會致歉,並允諾將「內壢國中教師會聲明書」(如附件)刊登於內壢國中教師會之line群組、臉書粉專、內壢國中校內各辦公室刊登至少30日; 並將上開聲明書以掛號方式發函至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且函請桃園市教師會、桃園市各級學校產業工會、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協助轉發各校知悉。
三、依教師法規定,教師組織專指「三級教師會」。過往有心人士散播錯誤概念以致於桃園的教師難以團結,令人遺憾。期待紛擾過後,桃園市教師及各校教師會重歸全國教師會與本會行列,才能真正發揮教師團結能量,
促使教師權益最大化。
正本:本市各級學校、本市各級學校教師會(請學校代轉)
副本:本會
理事長 陳俊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