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師會 桃市教師字第1110000071號函-學校教師會依法加入之上級組織為縣市教師會,教師法第39條已有明文
桃園市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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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市教師字第1110000071號
附件:桃園市教師會退會申請書
主旨:學校教師會依法加入之上級組織為縣市教師會,教師法第39條已有明文。貴校教師會所屬上級組織為桃園市教師會,請依法釐清所屬關係,並依法令規定繳納會費。
說明:
一、按教師會係依據教師法組成之教師組織,學校教師會之上級組織為地方(縣市)教師會,地方(縣市)教師會之上級組織為全國教師會,此為教師法第39條所明文規定。
二、目前桃園市各校教師會,除少數特定學校,或曾主動申請過退會者外,皆為桃園市教師會之會員。
三、桃園市某教師工會宣稱有學校教師會加入該工會,或稱教師會等於該工會之學校支會者,純屬錯誤引用法律規定。
四、學校教師會依上級教師會之章程規定繳納會費,此為法定義務;如若拒絕繳交,即已構成債務不履行。
五、查本市內壢國中教師會過去未曾申請退出桃園市教師會,雖宣稱已由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代繳每人10元之會費,然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46號確定判決,內壢國中教師會違背繳交會費給予桃園市教師會之義務,
109年會費尚須補繳10萬5930元給予桃園市教師會,本會刻正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中。
六、依照上述法院確定判決之認定,107~110年會費為每人2100~2400元、111年會費為每人2500元。本會基於職責,後續將陸續向未繳交會費之學校教師會進行催討。貴校教師會無意願加入桃園市教師會者,請即刻辦理退會
申請,以免積欠債務。
七、如有任何疑問,本會竭誠歡迎來電討論。
正本:本市各級學校教師會(請學校代轉)、本市各級學校
副本: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本會
理事長 張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