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
2022-07-27 · 桃園市教師會 · 本會消息 · 點閱數:229
【桃園市教師會/桃園市各級學校產業工會訊息1110727】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
代理教師給假比照約僱人員辦理
-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
- 修正陪產檢及陪產假由五日增為七日。
- 明定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
- 明定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詳參全教總網頁:
http://www.nftu.org.tw/Legislation/Le ... ?LegID=20220727110438C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