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師會&桃學產訊息1080814】
經本會反應,桃園市幼兒園代理教師經教評(遴)會審議通過後,得最多續聘2次。
惟以教保員代理代理教師職務者,因受限於幼照法第13條規定,不在上述規範同意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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