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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新北市教育局發文):
- 假設A校「甲師」已於3月底申請市內(外)介聘,並已於4月介聘成功至B校,並經學校教師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通過。惟5、6月間,經家長檢舉,「疑似」有體罰或不當管教學生之情事,學校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校事會議之審議及調查,調查程序中,是否影響甲師已成功介聘B校資格。
- 如學校於6、7月調查甲師結束,調查屬實「與否」,是否連帶影響甲師成功介聘B校資格;抑或,申請介聘之日起,至7月31日前,凡進入不適任教師調查程序,均不得申請介聘,如申請介聘並成功,其資格亦取消;市內、市外介聘,是否有不同處理方式。
教育部說明:
- 介聘有效,無論市外或市內;
- A校先進行校事會議之審議及調查;倘至當年度7月31日前仍無法完成審議及調查,仍由A校完成調查,如有解聘必要,由B校解聘。
本會說明:
- 【教育部113年6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55960號函釋廢止介聘效力】一函,將新北市教育局的案例討論說明後,認為B校可以拒絕A師;
- 全教總於113年9月6日發文提醒上面函文應予停止適用,重為適法性解釋(簡言之,教育部解釋不合法);
- 教育部114年3月28日重新發函解釋如上。
- 加入全教總和本會很重要,有人在隨時監督教育部、教育局,保障教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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