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年10月15日,第一次會議重點】(正式會議記錄,依教育局紀錄為準。)
- 113學年度應實地進行常態編班評鑑學校共40所,採無預警方式。(國中16所,含5所必訪視、1所追蹤訪視、10所電腦抽籤決定;國小24所,含4所必訪視,20所電腦抽籤)
- 113年10月22至10月25日完成常態編班書面資料審閱。
- 本評鑑視導期程為113年11月11日至113年12月20日進行各校常態編班實地評鑑作業。
【本會發言】
- 112學年度第三次常態編班委員會的案由三:本會建議特推會的設置是否可依照中央法規列入教師會代表一案。特教科回覆國立學校納入教師會代表,但本市自治法規無明訂,故本市無須列入教師會代表。當時決議為研處,目前結果為何?是否要列入?又或者除了教師會外,要列入不同教師代表?【主席裁示】請業務單位紀錄,於第二次會議中討論,並請特教科列席。
- 國小藝才班擔任學科導師的資格聘用別的問題應盡速解決(已反映局端多次、非個案,並提供相關函示)。藝才班已非資賦優異班,目前因解釋莫衷一是,造成部分特教師資誤解為可借聘到藝才班擔任學科教師,但其實學科教師應具備的是國小普師。【主席裁示】請業務單位紀錄,於第二次會議中討論,並請特教科出席會議。
【113年10月29日,第二次會議重點】(正式會議記錄,依教育局紀錄為準。)
- 第一次會議已抽定國中、國小實地評鑑學校名單,並於113年10月22至10月25日完成常態編班書面資料審閱。
- 評鑑視導期程為113年11月11日至113年12月20日進行各校常態編班實地評鑑作業。
- 國中階段與教學正常化視導合併辦理。
【特教科回覆本會第一次會議發言】
- 有關於藝才班導師資格、介聘等問題,因98年法令前後確有模糊解釋空間,特教科已於113/10/28去函國教署,等國教署回函。
- 有關於各校特推會設置是否依循中央法規列入教師會代表一事,因查特教法,可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復查桃園市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說明,其中教師代表,已包含特教教師及普通班教師,應可充分就其專業提供意見與參與委員會之決策。且實務上普通班教師代表多為邀請學年導師、級導師或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故應無須再行增列教師會代表。
【本會發言】
- 「教師組織」(法定)和「教師團體」(30人以上)有不同,是否該要回歸到教師法,由法定組織代表出席特推會。【主席裁示】請特教科紀錄並去瞭解,目前除了台北市和台南市為教師會代表外,其他直轄市的做法,於下次會議進行報告。
- 針對雲端學務系統編班時分組的編號,建議資教科將系統改成1、2、3….起始,在S型起始確認上較為便利。(現行的甲乙丙丁和ABCD,會不容易找到起始班級)。【主席裁示】請資教科協助瞭解。
- Facebook
- Google+
Pinter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