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法務中心執行長林金財認為,未來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上,應該比照《教師法》的處理方式,對於校長不適任的調查、處置更有細緻處理。
全教總副祕書長李雅菁指出,《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裡規範,校長卸任後,免經教評會審議,就可以回任教師,應該要有專門規範; 《教師法》中,對於教師若在校長時期觸犯相關法規,程序如何處理?規範非常含糊,也應該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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