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師會 聲明稿111.12.08】
針對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以下簡稱:桃產總)、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桃教產)於12月7日所發出之新聞稿,內容多所曲解。本會特此聲明稿回應:
一、依據本會91年11月30日通過之「桃園縣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三條規定:「本會會員所屬會員之會員教師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選派一名會員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超過三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得增派一名會員代表;會員教師總人數之計算,以前年度會員所繳會費數額及其會員名冊計算之」;第四條第二款:「四、前項會員代表資格應為專任合格教師並參加各級教師會者,其選派程序應依各會員章程規定產生」,合先敘明。
二、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會分為「學校教師會」、「縣市教師會」、「全國教師會」。是以依據本會會員代表規程,會員代表資格應為「專任合格教師」,並應「同時參加上述三個教師會者」為限。
三、本會分別於111年11月22日、111年12月1日函文各會員學校教師會推薦會員代表名單,並未有禁止各會員學校派出會員代表之權利;惟會員代表應符合規程規定之資格,避免大會因組織違法而無效。
四、此33所學校不聽本會勸阻,執意派出不符合規程資格之會員代表,意圖杯葛會議。本會被迫只能協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支援維安。對此結果,本會深表遺憾。
五、民國100年以來,桃教產對外不斷宣揚本會之會費為10元,試圖營造「教師工會=教師會」的錯誤印象,造成本會在106年一度面臨解散危機。唯賴鄭文燦市長清楚知道教師法所規定之教師組織為「教師會」,解散將對全市教師權益造成莫大影響,進而指示教育局、社會局協助,輔導本會按照章程召開大會,才避免桃園成為全國第一個被解散的縣市級教師會。無論政治立場為何,對於鄭文燦市長捍衛教師權益的初心,應予以肯定!
六、最後,「桃園市教師會」屬人民團體,隸屬全國教師會,而兩個「產業工會」屬工會系統,分屬不同主管機關,不受同法律規範 ,且不相隸屬。建請兩個工會莫忘初衷,應思為桃園市的勞動者爭取更多權益,而非將心力放在打壓不相干的人民團體上,行勞勞相殘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