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師會 函
地 址:桃園市中壢區功學路152號2樓
電 話:(03)435-1688
傳 真:(03)435-1688(請先來電)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市教師字第111000007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111年11月18日府社團字第1110326007號
主旨:轉知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尊重司法判決函文,請查收。
說明:
一、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6號確定判決,內壢國中教師會應補繳桃園市教師會109年差額會費共計105930元,合先敘明。
二、桃園市政府111年11月18日府社團字第1110326007號函表示,尊重司法判決,期待本會妥善處理會費爭議。(如附件)
正本:本市各級學校教師會(請學校代轉)
副本:本市各級學校、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本會(均含附件)
理事長 張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