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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教師會 - 本會消息 | 2021-07-27 | 點閱數: 364

【法規訊息】轉全教總法務中心訊息—教育部修正代理教師再聘相關規定

教育部110年7月22日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條文、110年7月23日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3條條文

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

白話文就是「從幼兒園至高中,因災害或傳染病影響,代理教師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

提醒:各校若需使用此條款進行第三次再聘時,須經學校教評會通過,且應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核准。

詳參全教總網頁:https://pse.is/3kdr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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