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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教師會 - 重要公文 | 2018-03-31 | 點閱數: 726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中華民國戶外教育宣言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目標,鼓勵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戶外教育,發揮戶外教育功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戶外教育之內涵及其實施目標,規定如下:

(一)內涵:指學校師生走出教室外,經由操作、觀察、探索、互動、反思等歷程,整合感官及經驗學習之教育過程。

(二)實施目標:

1.經由真實情境題材,深化學習內容,促進有意義之學習。

2.促進學生身心靈平衡,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擴展、深化學生之核心素

養及培養多元智能。

3.落實學生之身體感官及直接體驗,促進其與環境之連結感,並培養友善環境之態度。

4.透過人際互動及團隊合作,發展社會覺知技能,養成尊重及關懷他人之情操。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以學校本位課程為主軸,並得結合領域教學、團體活動或彈性學習時間,規劃系統性之戶外教育課程。

前項戶外教育得與環境教育、探索教育、體驗教育、保育教育、野營教育、田野調查、鄉土教育或休閒教育相結合,採多元方式辦理。

四、學校應依課程目標,並配合前點第二項辦理方式,綜合考量後,自行選擇下列場所,進行戶外教育:

(一)學校場域:校園動植物生態、生態池、農園、綠色能源或永續校園設施、鄉土資源、藝術造景等學校既有之環境資源。

(二)社區場域:社區公園、社會教育機構或文化機構、在地工商或農林漁牧產業、醫療、護理長照、老人福利與社會福利機構、宗教機構、各級學校、部落及其他相關機(構)。

(三)鄰近行政區域:與學生日常生活經驗差異較大之戶外學習場域,包括前款場所、城鄉交流特殊公共設施、自然生態環境、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其他場域。

(四)遠距場域:過夜或多日型之戶外學習場域,包括山海環境、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特色文化場所、跨國交流之國際教育及其他遠距離場域。

五、戶外教學之實施,規定如下:

(一)學校宜籌組戶外教育課程研發團隊,邀集相關教師、家長、學生代表及校外專業人士,共同訂定戶外教育課程計畫。

(二)學校宜鼓勵教師運用講授法以外之多元教學方式,設計學習活動,並指導學生使用學習手冊或自編教材,進行戶外學習,創造以學生為中心,運用多元感官體驗及善用科技儀器,調查、探索在地環境之整合性學習經驗。

(三)學校宜於課程結束後,依教學目標進行多元評量,以了解學生學習成效;並嘗試將戶外學習經驗進一步結合校內課程,強化學生學習深度。

(四)學校宜提供參與戶外教育之教育人員、家長及志工必要之研習活動,充實教學、輔導人力及戶外教育課程專業能力。

六、戶外教育之行政準備及應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一)學校宜就可運用之人力進行任務編組,必要時,得邀請家長共同研商;並為系統性規劃及處理,訂定標準作業流程。

(二)戶外教育辦理前,應考量節令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公共安全、活動場所規模及教學資源等,結合課程設計及學習主題,訂定實施計畫。

(三)應注意飲食及活動場所之安全性;交通工具租用,應依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訂定具體作法,確保戶外教育活動之安全。

(四)事先查詢教學活動地區醫療服務及救助管道,至其他行政區域,宜有護理人員隨行,人力不足時,得商請具護理經驗、專長之家長或志工協助,並備妥急救藥物。

(五)鼓勵家長或志工參與,並於行前了解行程路線及教學活動內容。

(六)視活動地點、路線及安全狀況,辦理行前勘查;並另行投保必要之旅遊平安保險。

七、學生參加戶外教育之程序,規定如下:

(一)學校場域以外之戶外教育,其辦理前,應通知家長同意學生參加,並簽署同意書;學生因故無法參加者,應依學校規定請假。

(二)學生未能參加戶外教育活動者,學校應妥適安排。

八、學校實施戶外教育,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行前隨時注意活動地區天候及環境變化,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活動可能發生危險時,應取消活動或延期舉辦。

(二)落實學生行前安全教育,包括宣導安全自我管理觀念,並應遵守活動規定、安全注意事項、緊急應變措施、緊急聯絡電話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戶外教育進行時,應注意天候、地形、氣象及災害防救機關警報之發布,並遠離標示危險、公告限制進入或命其離去之地區。

(四)戶外教育活動期間,如遇颱風、意外或緊急事故,應即採取應變措施,減低事故影響程度,並迅速通報學校,或與相關機關、機構聯繫,尋求必要協助;必要時,應中止或終止活動。

(五)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時,應注意實施場域之環境承載量,得採小團體或分散梯次等方式,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

九、學校於戶外教育活動結束後,得視活動情形召開會議,分享或檢討活動辦理情形,並提出改進及建議事項,作為爾後辦理之參考。

十、直轄巿、縣(巿)政府得依本原則,訂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