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師會&桃學產訊息1090515】感謝劉勝全議員協助,教保員因工作性質特殊,得適用勞基法第35條之但書規定
本會近來迭接獲會員反應,有園所因勞基法第35條規定,強制要求教保員工作4小時後必休息30分鐘之規定。然常造成規定休息時間恰逢中午學子吃飯、午休時間,實質上造成教保員無法充分休息之狀況。
案經劉勝全議員居中協調勞動局與教育局,確認教保員因工作具有連續性,得不受勞基法第35條規定,雇主得於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若已逾下班時間,則無庸另予休息時間。給予勞資雙方討論之空間。
感謝劉勝全議員體察教保員工作性質,協助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