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師會&桃學產訊息1080520】--
108.4.29「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修正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期間,將比照現行颱風之預報資訊發布頻率,每三小時發布一次。(修正第十一條)
二、考量受極端氣候影響,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可能造成如颱風過境後之普遍性災害,又第三條所定其他天然災害(如震災),亦有可能造成類此情形,爰配合修正公教員工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規定。(修正第十三條)
三、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發生前亦應一併注意防範,爰將上開天然災害納入各通報權責機關應透過各種傳播媒體,促請各級公教員工與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之情形。(修正第十七條)
四、另配合原「桃園縣政府」改制為「桃園市政府」,以及為使南投縣政府、連江縣政府之停止上班及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符合實際求,爰修正第四條附表「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
又,發生天然災害時,老師得請公假清掃家園
全教總法務中心執行長林金財說,……老師必須舉證家裡受到災害,學校則可引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的精神,讓這位老師請公假清理家園。至於該讓老師請幾天公假,學校自行衡量。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0520001914-26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