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師會/桃園市各級學校產業工會訊息1120923】
教育部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配合國教法修正第一條依據。
修正第十六條第三項,補正主管機關認仍有違法或不當逕行改核者,主管機關為考核機關。
詳參: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 ... =143522&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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