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112年6月21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全文62 條
第45、46條,學生申訴、再申訴規定及申訴、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九章(第49~57條)國民補習教育,學校設進修部及相關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7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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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112年6月21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全文 58 條,自公布日施行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76094
修正重點包括:
1.強調特教學生及幼兒人格及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
2.對特教學生之學習權益及教學活動參與,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3.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設施應符合通用設計、合理對待及可及性精神。
4.落實學生個人表意權。
5.推廣融合教育理念以提升學習支持。
6.精進師資及課程規劃。
7.統整提供就學及輔導資訊。
8.強化特教支持系統與成效檢核。
修正後對於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營造友善融合教育環境,將提供更為明確指引及資源挹注。
另依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將確實盤點各校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師資配置,並以5年達成師生比1比8為努力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