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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教師會組織章程」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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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桃園市教師會
關於桃園市教師會
桃園市教師會組織章程 ========== 1. 關於桃園市教師會 =========== **會員組織 本會會員為桃園縣所有成立之學校教師會。** **理監事會 本會理事會有理事九名,監事會有監事三名。** **
桃園市教師會會務顧問名單** ------------------------------------ **陳惠心(十年相關會務經驗)** **邱芳穎(五年相關會務經驗)** **王英倩(三年相關會務經驗)** **
桃園市教師會第12屆會務幹部名單** ------------------------------------------ **張瓊方 理事長** **梁立鑑 副理事長** **陳俊裕 副理事長&總幹事** **劉慧玲 專發部主任** **邱儷萍 文宣部主任** **江建新 資訊部主任** **黃幸惠 福利部主任** **[![](https://sites.google.com/site/teachertaoyuan/_/rsrc/1511239305811/who-we-are/1510908947311.jpg?height=400&width=316)
link to https://sites.google.com/site/teachertaoyuan/who-we-are/1510908947311.jpg?attredirects=0 imageanchor=1
](https://sites.google.com/site/teachertaoyuan/who-we-are/1510908947311.jpg?attredirects=0)** **桃園市教師會簡介** **會址:338桃園市蘆竹區大華街98號(大華國小)** **電話:03-435-1688** **傳真:03-435-1688(傳真前請先來****電)** **成立宗旨:本會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成立。成立宗旨為「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育品質及保障教師權益」。 法律依據:本會乃依教師法第二十六條所成立之地方教師會。** **任務 一.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二.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三.與本縣教育局協商教師聘約準則。 四.派出代表參與教師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本縣各項教育問題。 六.促進、舉辦教師進修。 七.監督本縣教師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八.制定本縣教師自律公約。 九.與本縣各社會團體、機關之溝通、聯繫。 十.與各地區教師會之合作與聯繫。 十一.舉辦教師之各種服務活動。 十二.接受會員教師委託,提起團體訴訟** **桃園市教師會沿革** **本會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成立。 宗旨為「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育品質及保障教師權益」。** **第一屆 理事長:羅標團老師(87.11~88.10) 第二屆 理事長:羅標團老師(88.11~89.10)** **第三屆 理事長:彭如玉老師(89.11~90.10) 第四屆 理事長:彭如玉老師(90.11~92.6)** **第五屆 理事長:劉正榮(92.7~92.10)、張麗玲(92.11~94.1)、張清鎮老師(94.2~94.6)** **第六屆 理事長:彭如玉老師(94.7~96.6) 第七屆 理事長:彭如玉老師(96.7~98.9)** **第八屆 理事長:羅焜榮老師(98.9~100.6)** **第九屆 理事長:羅焜榮老師(100.7~102.06)** **第十屆 理事長:高孟琳老師(102.06.13~104.06.12)** **因應升格104年7月換發 桃園市教師會 證書** **第十一屆 理事長:劉慧玲老師(104.06.18~106.06.17)** **第十二屆 理事長:張瓊方老師(106.06~109.06)** **桃園市教師會精神理念 成立宗旨:本會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成立。成立宗旨為「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育品質及保障教師權益」。 法律依據:本會乃依教師法第二十六條所成立之地方教師會。** **任務 一.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二.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三.與本縣教育局協商教師聘約準則。 四.派出代表參與教師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本縣各項教育問題。 六.促進、舉辦教師進修。 七.監督本縣教師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八.制定本縣教師自律公約。 九.與本縣各社會團體、機關之溝通、聯繫。 十.與各地區教師會之合作與聯繫。 十一.舉辦教師之各種服務活動。 十二.接受會員教師委託,提起團體訴訟** **桃園縣教師自律公約 97.6.14桃園縣教師會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本自律公約乃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其目的為提升教師之專業形象及維護教師尊嚴。** **第一條 教師應嚴守職分教學,依學生個別差異協助適性發展,以保障學生受教權之平等。** **第二條 教師應以維護教師專業地位及自主權為職志,以提升教育專業素養。** **第三條 教師應積極從事教學相關之進修研習活動,以增進教學品質。** **第四條 教師應致力教育環境的改善、尊重及關心學生的需求,並特別關懷弱勢學生** **第五條 教師應多和家長及學生溝通,以協助學生健全成長。** **第六條 教師不應對學生有暴力行為,以建立社會良善價值。** **第七條 教師應本社會責任,培養學生民主、法治及環保的信念,以建立公民社會的基礎** **第八條 教師不應違法收費補習或收受不當利益,以確立教師專業操守。** **第九條 教師不宜在校園內為特定之宗教或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活動,以堅守教育中立的原則。** **第十條 教師應積極參與和教育有關之各種組織與活動。**